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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判决书
来源:肖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6
浏览量:7896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会民初字第477

原告李**,男,1977429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鲁甸县****村,身份证号为53212219770429****

委托代理人肖海平,男,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程**,男,1977211日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身份证号为51292219770211****

委托代理人汪*,男,四川省南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地址为四川省南部县**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汪*,男,四川省南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号。

委托代理人黄*,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程****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肖海平,被告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726日,李**驾驶云AD****号车由昆明向昭通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车道内的云CLF***号车尾部相撞后,云AD****号车左前部又与程**驾驶的川R*****号车左侧及川R****挂号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云AD****号车驾驶人李**重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曲公交功昭认字【2013】第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程**对该认定书提出复议,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议后维持该认定书。李**伤后,住院治疗99天,用去医疗费用235956.23元,经会泽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评估4万元,一级护理依赖。程**所驾车辆属**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于平安保险公司。为此,诉请法院判赔原告损失人民币1191979.14元。

被告程****公司辩称,交警认定我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均有异议,我方认为责任认定是错误;本案漏列诉讼主体,应当追加云C*****号车车主、驾驶员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云CLF***车车主、驾驶员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对事故损害后果进行理赔(承担11200元的无责赔付);**公司虽属程**所驾车辆的登记车主,但程**实际对车辆享有自主处分等权利,该车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实际所有人程**承担;**公司已将程**所驾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各种保险,因此,我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过高,大部分超出了法定理赔范围;事故发生后,程**已向原告垫付了45080元医药费(包括保险公司先以垫付的1万元)应以扣减,程**所驾车辆损失费2万元,请对方予以赔偿。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理赔标准过高,按我公司承担90%的责任诉讼,不符合主次责任的分担原则,我公司最多只能承担70%责任赔偿,请法官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726日,李*驾驶云CLF***号车由昆明经渝昆高速公路向昭通方向行驶,1715分许,行驶至渝昆高速公路K618+600处时,遇由程**驾驶川R*****号车牵引川R****挂号车由昭通经渝昆高速公路向昆明方向行驶,程**驾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实线超越由计丕风驾驶停于同向道路西侧车辆内的云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时,李*驾驶车辆减速行驶。随后,李**驾驶云AD****号车由昆明向昭通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车道内的云CLF***号车尾部相撞后,云AD****号车左前部又与程**驾驶的川R*****号车左侧及川R****挂号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云AD****号车驾驶人李**重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曲公交功昭认字【2013】第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程**对该认定书提出复议,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议后维持该认定书。李**伤后,云南省会泽县人民医院作出急救处理后,由云南省会泽县**医院救护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533医院住院治疗1天,医院建议转院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98天,经医院诊断:1、脊髓损伤(C5完全性);2、颈5骨折并椎管狭窄;3、颈5椎管滑脱;4、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5、多处软组织挫伤;6、底纳血症;7、底氯血症;8、底钙血症;9、低蛋白血症;10、肝功能异常;11、尿路感染。住院期间用去医药费用235956.23元、交通费796元、陪护中心陪护费用14850元、住院陪护人员伙食9900元、司法鉴定费3600元。经会泽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评估为4万元;一级护理依赖。另查明,程**所驾车和挂车均属于**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于平安保险公司;原告李**有同胞兄妹四人,父母健在,生育三个子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庭审中作了质证、认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李**的身份证、证实其诉讼主体资格;曲公交功昭认字【2013】第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曲公交复字【2013】第28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了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李**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4万元和其伤残为以及护理依赖;云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证实了李**支付的医疗损失费235956.23元;陪护中心收款回执单证明陪护中心陪护费用14850元;《证明》、居民户口册,证明李**父母需要赡养,三子女需要抚养;交通运输发票和就餐费证明李**转院交通费796元,住院陪护人员伙食费9900元;司法鉴定收费发票3600元,证明李**的伤残鉴定支出。

被告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合同(抄件),证明事故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机动车保险条款,证明第三者险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平安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书,证明其为合适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曲靖交通警察支队功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曲公交功昭认字【2013】第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程**对该认定书提出复议,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议后维持该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属技术认定,并已明确了责任当事人。因此,被告程****公司要求追加云C*****号车车主、驾驶员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云CLF***号车车主、驾驶员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对事故损害后果进行理赔(承担11200元的无责赔付)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请求应当由责任方另案举证追诉赔偿。原告李**伤后的医疗损失费235956.23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伤残赔偿金108340元;二次转院的救护车费2480元;误工费18789.0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850元酌情认定1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2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1500/辆,使用周期四年;双摇病床1100/张,使用周期五年;步行器1750/台,使用周期四年)酌情认定60000元;后期护理费59216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108882.77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交强险赔付之外损失的30%,被告方承担70%。住院期间平安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应当扣除,为此,李**获得的赔偿费为:交强险230000元(240000-10000);第三者险为:608217.93=1108882.77-240000*70%+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伤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人民币230000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

二、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伤后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人民币608217.93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长 陈**

陪审 员 杨**

陪审 员 杜**

0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 员 李**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司法鉴定  一级伤残  保险公司  医疗费  伤残赔偿金  后续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  后期护理费  伤残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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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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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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